世界各国对于同性恋之间的关系存在广泛多样的法律认定 - 从完全承认并可以登记结婚到同性行为非法并可以被处以死刑。
除了反对同性恋的法律之外,许多国家有通过反歧视法律等来接纳包容同性恋。
历史上的同性恋法律
根据学者们的推测,最早有关于亚伯拉罕诸教法律中可能反对同性恋的纪录,是出于西元前550年时巴比伦囚虏中的犹太人,在他们的经典利未记中纪载(虽然一些保守的学者认为年代要更早于利未记),规定男男之间的同性性交处以死刑。
而在同一个时代,在许多的其他宗教信仰中同性关系是被包容的。
一些人们因此相信亚伯拉罕诸教信仰是法律处罚同性恋的源头,不过类似的情形也在印欧语系民族的文化中可以发现,比如古罗马律法Lex Scantinia以及原始日耳曼民族的神话nith,或者是西元前1075年的亚述法律纪录。
透过传统犹太教、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阐释,惩罚同志的法律持续地在历史上延续。随着殖民主义的到来,那些亚伯拉罕诸教信仰的国家,将这种价值观伴随着帝国主义的政治控制扩张到世界各地。然而在过去的共产中国,同性恋受到合法的迫害(中国大陆并没有信奉亚伯拉罕诸教也没有遭到西方殖民统治)而中国大陆的同性恋直到1997年才除罪化。
通常法律反对同性恋和主要支持者时,亚伯拉罕诸教信仰是主要因素。
同性恋法律
一些国家虽然保留了消极反对的法律,但政府本身并没有强力执行这些法律去压迫同性恋。相反地,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法律明定同性恋有罪,但在主流文化上对同性恋存在敌意,并对同性恋个体进行压迫。将同性恋视为违法的国家中,不是将所有同性性交都视为非法犯罪,就是单独定义男男性交犯罪,没有国家单独地定义女女性交违法犯罪。
现行依然有超过80国家将同性恋行为视非法,一些甚至将异性间的鸡奸行为也包含进去。(注记:对鸡奸的认知可以包括肛交、口交、通奸(即婚姻之外的性行为)或者甚至是包括所有婚姻外的性行为。)
而未达法定承诺年龄的同性性行为,除非法律上有特别注记不然和其他异性恋情况是一样。
2009年5月17日星期日
订阅:
博文评论 (Atom)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